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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前二條之工業區屬海埔地者,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
人或興辦工業人,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請經濟部審查。經核定後
,申請人應繳交開發保證金,並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始得
施工。
前項計畫之審查,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於申請人依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開發契約之內
容履行完竣,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予退還之。
第一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擬具之內容、申請人應準備之書件、審查之程
序、開發保證金額度、繳交之方式及第二項審查費收取之標準等有關事項
;其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