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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投資計畫內容應敘明計畫目的、營業項目、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
發生後購置或預定購置機器、設備與建築物之規格、數量與金額、機器與
設備安裝地、建築物所在地及計畫預定完成日期;其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
者,應敘明增僱員工人數。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公司應於原備案之計畫完成日期前,依前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備案。其僅就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規格
、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變更備案,但應於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
明時提出說明,且變更後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或增僱之員工人數應達全年月平均數二十人以上。
公司投資計畫內容變更,雖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但其投資計畫中機器
、設備及建築物完成部分之總金額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增僱之員工
人數全年月平均數計算仍達二十人以上者,原備案主管機關得按原備案計
畫,就其完成部分,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第一項投資計畫格式,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