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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在邦交國實際投資金額十萬美元以上者,得於投資後一年內檢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考察報告,向外交部申請補助於投資前派員考察之機票款,經外交部審查後,核撥機票補助款。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二人次為限。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業者於投資前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得於投資後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