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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4.11.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指苗栗縣卓蘭鎮、泰
安鄉、台中縣太平市、大里市、霧峰鄉、豐原市、石岡鄉、東勢鎮、和平
鄉、新社鄉及南投縣十三個鄉 (鎮、市) ;所稱達一定投資金額,指購置
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所稱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
二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