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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工業區於收購土地或徵收程序完成後,應按工業區之規劃系統及地形,重
行劃分宗地、辦理 地籍測量、編定地段、地號、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劃分時,其範圍內開發前之公有道路、水溝等,應一併整理,
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並應於辦理完竣
後報請上級地政機關備查,所需費用由開發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