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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於本細則施行後,對於人民投資及外銷案件之處理,其未定有期
限者,應即規定期限。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延不規定者,一律以三十日為處理之期限,自收到人民
申請案件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