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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
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加合併之營利事業,其中之一原為公
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仍為公開發行並上市
之公司或已完成股票上市程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