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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
憑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契稅者,應檢附合併計畫、土
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