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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工礦業或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於設廠
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報請經濟部核備。
工礦業或事業為配合實際需要,變更計畫或進口設備期限時,應於原核備
設廠或擴充之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及材料最後進口日期前報請經濟部核准
,其不按經濟部核備計畫完成,或未於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
日內報請經濟部核備,或其設廠或擴充未達行政院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
之標準者,由財政部依經濟部之通知撤銷其進口稅捐之免徵、補徵全部進
口稅捐,並依關稅法之規定加徵滯納金。
租賃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會同其所供
給之工礦業或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