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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機器、設備及專供製造該機器、
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其進口稅捐徵免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所稱『機器設備』,係指在廠內產製物品過程中所必需之機器、設備
暨品質管制所必需之檢驗儀器設備,防治污染之必需設備,附著於機
器、設備之工業安全設備及廠區內所使用之起卸、堆置、搬運設備。
二、所稱『零組件及材料』,係指專供製造前款機器、設備所必需之零組
件及材料暨供架設、固定、支撐或懸掛該項機器、設備所必需之材料
或供組合機器、設備所必需定量之觸媒劑、催化劑。但均不包括消耗
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三、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以整個生產體系全套機器、設備中之各
個不相附屬部分之機器、設備或供製造該項機器、設備之各個不相附
屬部分之零組件及材料為認定標準。
四、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及設備,以該工礦業或事業列入設廠或擴充計畫
,並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輸入自用者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或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
之零組件及材料或儀器設備,應於進口前檢附投資設廠或擴充計畫書、設
計流程藍圖及機器、設備或儀器設備之型錄或說明書,並開列清單,送請
經濟部證明屬實後,向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免徵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