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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
折舊之獎勵者,應取得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