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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
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係指准在計算當年度
所得時以費用列支減除。
本條例第三十四所定之儀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六條關於折舊之獎勵者,
應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一併附送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