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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繼續享受獎勵者,應於受讓
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受讓之文件、經查核證明之受讓
生產設備清單及受讓者於受讓後合於本條例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之證明
,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