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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用地證明書,由省 (市) 工業主管機
關核發,並經常派員查核其實際使用情形。
前項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無效。
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者,依都市計
畫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