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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係指前條之製造業、手工藝業、運輸業、倉庫業及公用
事業。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
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
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