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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國內工作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相關科系之博士學位者。
二、具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具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經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受聘僱相關實際工作八年以上者。
七、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華任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