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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但其對國內經濟發展有
實質貢獻或為特殊情況,經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之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之出進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代
理佣金收入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三、新設或營業未滿一年之國內公司,其為中華民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
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其為外國分公司者,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台
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四、財團法人,其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之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台幣
五百萬元以上;設立未滿一年者,其設立基金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五、社團法人,其社員人數在五十人以上。
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者,以經專案許可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