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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
業之主管係指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之經理人。
二、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分公司之經理人。
雇主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公司法委任為前項經理人者,得不受第八條、第
九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