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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投資計畫內容應敘明計畫目的、營業項目、符合第五條所規定購置或預定
購置之機器、設備與建築物之規格、數量與金額、機器與設備安裝地及建
築物所在地;其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增僱一定人數員工適用投資抵減者
,應敘明增僱員工人數。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公司應於原備案之計畫完成日期前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變更備案。其僅就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規格、
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變更備案,但應於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時提出說明,且變更後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千五百
萬元以上或增僱之員工人數應達全年月平均數五十人以上。
公司投資計畫內容變更,雖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而其投資計畫中機器
、設備及建築物完成部分之總金額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增僱之
員工人數全年月平均數計算仍達五十人以上者,原備案主管機關得按原備
案計畫,就其完成部分,核發投資抵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