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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國外投資,得於實行投資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