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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應每年檢具
投資事業經會計師簽證或當地稅務機關證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
分配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核准或備查之國外投資案件,應依主管機關要求填報投資事業營運狀況
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