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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公司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國外投資,其對國外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二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