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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股本投資,應由出資人檢具該項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之詳細說明,包括生產功能、經濟價值及其作價之計算根據、與合
資人作價協議等有關資料及證件,呈報經濟部核定後,檢具核准證明文件
,依公司法規定申請登記。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如已在其他國家售讓或作為
股本投資者,應說明作價方式及金額,並抄附有關證件,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