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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技術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技術合作之產品名稱、規格及產量,或勞務種類及項目。
二、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及受益情形。
三、技術報酬金數額及給付方法。
四、合約有效期間。
前項第二款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得包括技術人員訓練。
技術人所提供合作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有已以同一專門技術或專利權
,與他國技術合作者,應由技術人抄附其合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