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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供給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係指對國內所需或可供外銷之產品
或勞務,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者。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三、能改進營運管理設計或操作之技術及其他有利之改進者。
前項之專利權,係指依專利法之規定給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