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技術合作之期間,自核准之日起算;其實行延展者期間,仍自核准之日起
算;但技術合作之報酬金,應自合作實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