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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一)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說明。
(二)鄰近農業灌溉排水設施說明。
(三)申請範圍土地之周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四)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影響。
三、土地使用計畫:
(一)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二)土地使用地編定圖、表。
(三)經建築師簽證,依據建築線指示(定)圖、容積率、建蔽率規定規劃之建築物與廠區配置,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間隔規劃。
(四)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
(五)景觀計畫。
(六)廢(污)水排放計畫:應具體規劃廢(污)水排放機制。
四、營運管理計畫:
(一)計畫期程。
(二)預期效益。
(三)回饋金繳納機制;如採分期繳納者,檢附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