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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審查完成工廠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金及特定工廠登記費用。申請人完成繳交後,予以特定工廠登記,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通知各相關機關。
前項營運管理金得以應退還之納管輔導金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