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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在此限。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牌、獎品或獎金。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勵。
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