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審查會議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代表擔任,綜理審查事宜。
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審查會議成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