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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