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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關(構)所採之最有利標評定方式,採價格不納入評分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二、採評分單價法者,經評選合格分數以上之廠商依其分數由高至低,取前百分之八十(小數點四捨五入)之廠商計算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機關(構)所採之最有利標評定方式,採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比率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機關(構)應將廠商供應產品或服務之創新性,作為評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之一,其配分占總滿分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應為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