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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我國個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