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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我國個人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得減除之研究發展支出,以讓與或授權當年度所發生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依該辦法核定之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