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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