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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業者應檢具產發署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產發署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三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