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終止補助:
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申請計畫展延,經查證屬實,受補助機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四、園區產業用地租售不如預期且情節重大。
五、無故取消招商優惠措施。
六、其他重大違法情事。
前項補助款如已撥付,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經費,繳回剩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