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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該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有效力,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管理之。
主管機關知悉第一項情形時,得通知業者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