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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五)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