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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三、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
四、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
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