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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