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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
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
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
四、委託業務範圍及委託條件。
五、預估經費。
六、預定委託期間。
七、押標金。
八、甄選項目、標準及程序。
九、委託開發契約草案。
十、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