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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