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