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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應成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其在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召集人;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召集人;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