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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開發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七條規定製作之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