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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產業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核通過後,如因區內坵塊整併、分割或公共設施位置局部調整,致變更原申請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辦理變更,且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為之者,開發單位應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