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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設施使用:
一、公共設施:指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二、公用事業設施:指提供園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三、公務設施:指園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四、文教設施:指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第一款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及公園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達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