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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