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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組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
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縣(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前項列於乙組之縣(市)政府,可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甲組之直轄市政
府不得參與乙組之評比。